关于发动群众推进“利剑”行动实施有奖举报的通告

[打印]发布时间:2022-07-13    有效期:不限 至 不限    点击:168
       为扎实推进防范化解重大生态环境风险隐患“利剑”行动,全面发动群众举报,切实加强社会监督和公众参与力度,最大限度获取问题线索,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合法环境权益,决定对邵阳市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实行有奖举报,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举报内容:(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或者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10倍以上的;(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五)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氨、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六)在禁燃区内企业工业锅炉燃用煤、重油等高污染燃料的;(七)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下,或者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10倍以下的;(八)非法排放、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100公斤以上3吨以下的;(九)危险废物堆存场所未采取“三防”(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的;(十)非法排放、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100公斤以下的;(十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以及未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的;(十二)依法应由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的其他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二、举报方式:举报人可通过来访、电话、书信及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供线索。

(一)电话举报:1、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45;2、公安机关举报电话110;3、生态环境部门举报电话12369;(二)网络举报:12369网络举报平台;(三)来信来访举报:邵阳市生态环境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地址:邵阳市大祥区雪峰南路。

举报人举报时应当提供以下信息,并明确表示参与有奖举报:1.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2.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发生的主体或污染源信息、时间、具体位置和违法情形;3.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证据或线索材料。

三、举报奖励:对提供生态环境问题线索并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200元至5000元之间不同档次的奖励。对同一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奖励首位举报人(以受理登记时间为准)。联名举报的,奖金平均分配。举报人同时举报多项违法行为的,一经核实,对举报人累计奖励。具体为:(一)对涉及一般行政处罚的举报事项,给予举报人200元-1000元奖励。(二)对采取限产停产、按日计罚、查封扣押、停业关闭、移送公安机关适用行政拘留决定的举报事项,给予举报人1000元-4000元奖励。(三)对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刑事追究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由举报人本人或受托人携带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领奖手续。委托他人代领奖金的,应当提供委托证明、举报人身份证明及受托人身份证有效证件。逾期未办理领奖手续的或由于举报人提供的联系方式有误导致30日内无法联系到举报人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

四、不予奖励的情形:(一)举报事项不明确,或举报内容难以确定的;(二)举报前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已被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掌握,正在调查处理的:(三)举报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在限期整改期间内的;(四)举报前新闻媒体已经曝光的;(五)举报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经调查不属实的;(六)不属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奖励情形。

严禁捏造歪曲事实,严禁恶意谎报举报,对举报人信息将实行严格保密制度。

五、其他事项:(一)参与办理举报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线索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二)举报人故意捏造歪曲事实,恶意谎报举报,弄虚作假,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特此通告。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                邵阳市人民检察院

邵阳市公安局                  邵阳市财政局

2022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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