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综合组关于进一步加强
进口冷链食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规定,结合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特殊形势,为进一步加强冷链食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将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凡是从市域外购进进口冷链食品的单位(含经营销售、餐饮消费、生产加工、贮存运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下同),必须向供货方索证索票和查验进货记录,对无《消毒证明》、《检疫合格证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合格证明》、走私或来源不明的进口冷链食品,一律不得采购、不得销售、不得使用。严格落实进口冷链食品备案管理制度,经营主体必须在购进食品到达市域前24小时内,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备。报备可以采取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内容包括:原产地、品名、数量、产品批号、报关单、检疫合格证明、消毒证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报告等。
二、 从市域外购进进口冷链食品的单位,食品入库(柜) 前,要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报送《邵阳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进口冷链食品采购情况报表》并接受现场监督指导,核对票据和进货记录,查验《消毒证明》、《检疫合格证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合格证明》,经查验票证齐全、证物相符的方可入库(柜)或经营销售。凡是不能提供《消毒证明》、《检疫合格证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合格证明》的,一律先行封存,待经营主体对冷链食品进行全面核酸检测和预防性消毒,且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方可入库(柜)或经营销售。核酸检测和消毒费用一律由经营主体自行承担。
三、 凡从事进口冷链食品运输、贮存、加工分装、经营销售、餐饮消费的单位,必须建立进出货台账,查验《消毒证明》、《检疫合格证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合格证明》, 按规定做好存放转运区域、运输工具、货物外包装及其他相关用品用具的清洁和消毒,强化疫情风险排查和环境卫生整治。经营销售环节必须实行专柜销售,不得与其它食品混存混卖;实行消费实名登记或扫码支付销售,确保全程可追溯。
四、 凡从事进口冷链食品运输、贮存、加工分装、经营销售、餐饮消费的单位,必须建立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台账,落实佩戴口罩、手套、穿工作服等防护措施,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环境、食品、人员核酸检测,确保从业人员健康安全,消除疫情风险隐患。
五、 广大市民尽可能不要网购冷链食品,不购买来源不明的冷链食品,不购买不能提供《消毒证明》《检疫合格证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合格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对进口冷链食品外包装,要做好消毒处理;处理食材前要洗手,在接触进口冷链食品时应佩戴一次性手套,避免用手触摸口鼻眼等处;烹饪进口冷链食品,要做好餐具和台面的清洁, 食物煮熟煮透,确保食品安全。食用后一旦出现发热等症状, 要及时到发热门诊就诊,并主动告知食材来源、品种及食用时间等信息。
六、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有关部门将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理。请广大市民积极提供线索,举报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举报电话:12315。
邵阳市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综合组(代章)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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