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校园食品安全!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6起典型案例

   日期:2024-04-10     浏览:63    
核心提示:重拳出击,严厉打击民生领域违法行为。

为切实守护校园食品安全,邵阳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严厉打击民生领域违法行为,结合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严厉查处校园食品违法违规行为。4月8日,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01、邵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邵阳县某幼儿园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2024年3月5日,邵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邵阳县某幼儿园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邵阳县某幼儿园食堂操作间内一个不锈钢货架上摆放香格里鸡精、山西陈醋、辣椒籽油(厨香四季)等调料品,其中辣椒籽油(厨香四季)数量两瓶,一瓶已开盖使用,净含量:100ml,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2022/08/10,执行标准号:Q/SQZW00036,已超过保质期。

经调查,当事人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未做好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导致食堂出现过期食品。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限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邵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于2024年3月22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目前,该案正在办理中。

 02、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邵阳市某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2024年2月27日,邵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邵阳市某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食堂开展食品安全检查。检查中发现“巧香米”外包装袋及袋内均未找到生产日期的相关喷码、合格证(未见生产日期)。经查明,当事人通过微信从邵阳市双清区某米业采购无生产日期的巧香米6包,打算用于制作炒饭,当事人采购上述“巧香米”过程中索取了供货商资质,但未收集这批巧香米的销售凭证、产品合格证、产品出厂检验报告书,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该局于2024年3月15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目前,该案正在办理中。

 03、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新宁县水庙镇某小学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在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新宁县水庙镇某小学采购使用的青椒(辣椒)检验结论为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2023年11月14日该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10000元的行政处罚。

04、新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新邵县某蔬菜配送中心无食品经营许可证销售散装食品案
       新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新邵县某蔬菜配送中心开展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却为龙溪铺镇某学校配送散装食品油豆腐。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9月4日至12月6日从新邵县巨口铺镇某商店以6.5元的单价进购散装食品油豆腐,再以7至8.5元不等的单价向龙溪铺镇某学校销售。新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9212.5元;2.罚款20000元。

05、新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新邵县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无包装、无标签的方便面案
       2024年3月11日,新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新邵县某学校商店(营业执照名称:新邵县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货柜上摆放了两大箱共计110块无包装无标签的方便面。当事人不能提供进货票据和合格证明,销售价格为3元每块,共计销售10块,销售金额为30元。

当事人销售无包装无标签的方便面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新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3月11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目前此案件正在办理当中。

06、洞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中学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2024年2月26日,洞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中学进行监督检查,随机抽查“柳叶脆皮鸡”的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情况,要求当事人提供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资料,同日,该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责令当事人在2024年3月5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警告。2024年3月6日,洞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在检查期间当事人虽提供了“柳叶脆皮鸡”供货者销售单,但未能提供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洞口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3月6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洞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做出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相关标签:邵阳人在线邵阳

来源:邵阳市场监管

作者:李碧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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